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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这一群体“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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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4 19: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为民营企业家“正名”
一纸改判,不仅扭转了企业的命运,更在司法实践中重新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包含3个刑事案例和1个民事案例。这些案例看似普通,却蕴含着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与今年7月最高法发布的12个民企典型案例相结合观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营经济保护领域正采取愈加积极的姿态。这些案例共同凸显了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刑法谦抑性适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等理念,不仅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事关重大,于中国法治进程也意义深远。

01 案例转折:从纸面原则到司法实践
最高法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是惯例,但这次专门发布“改判案例”,体现出司法精神和适用原则的深刻变化。

在四起改判案例中,一起关涉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两起关涉罪与非罪、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区分,另一起则是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改判。

这些案例代表了民企长期存在的现实困境,有的甚至是类型化、一再发生的问题。

最高法的这次行动,不仅是对个案的纠正,更是向各级法院明确传达了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具体方向。

02 平等保护:从口号到现实的艰难转变
平等保护,是一个在纸面上早有规定却在实践中难以落地的原则。

在公布的一个民事案例中,某大型国企在采购民企电缆时,竟然约定自己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该民企支付货款。

这一条款将国企收不到第三方款项的风险直接转嫁给了民企。

民企之所以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条款,源于其相对于国企的弱势地位。基于有的国企在某一领域近乎垄断的地位,民企有时别无选择。

更甚者,“国有身份”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一家拖欠民企货款的国有医院在法庭上辩称,其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身份上的不平等,形成了一个“全链条循环”:从签订合同时加入不平等条款,到履约时延迟怠慢,再到担责时以“国有”身份为自己开脱。

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时也会加入法律之外的考量。

在最高法这次改判的唯一民事案件中,法律事实并不复杂,但之前的一审二审都作出了对国企有利的判罚,最终由最高法再审改判。

03 罪与非罪:关乎民企生死存亡的界限
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有时更关乎民企的生死存亡。这是因为民企对其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依赖程度总体上比较高,一旦“上刑”就容易失去核心支撑。

最高法在这些案例中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对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进行区分。有非法占有故意就是经济犯罪,没有则是经济纠纷。

在这一大原则下,刑法对于作为“手段”的一些行为有了更多包容。

在其中一个改判无罪的案例中,一名民营企业家未缴纳完受让的国有商场的全款,就对外分割出租,甚至还伪造了“发改局收到全款”的收条。

再审之所以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关键在于其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虽然被蒙蔽交了租金,但也实际占有使用了商场的商铺。

最高法的改判,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做法没有问题,也不意味着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还没必要动用最严厉的刑罚。

04 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经济纠纷刑事化
在对案件评述时,最高法强调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最高法指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要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入罪条件,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家适用刑法过宽的现象。

尤其在地方政府对民企有利益诉求而不能如愿时,突出的表现是前两年在个别地方存在的对民营企业家“异地执法”现象。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强调,是对这种过度刑事化现象的纠正,也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

05 民营经济促进法:法律保障的里程碑
今年5月20日起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在该法中,有近六分之一的条文涉及刑事司法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制度机制,凸显了立法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案例中,第二件与第三件便完整准确地诠释了这条规定,正确区分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纠正了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错误做法。

06 判例的辐射效应:超越个案的价值
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关乎案件当事人,更产生了广泛的辐射效应。

在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中,再审法院穿透式认定由于被害人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叶某某也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最终改判无罪。

这一判决有助于纠偏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简单僵化办理合同诈骗案的错误倾向,明确了以实际损失这一核心要件判断经济犯罪罪与非罪。

在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认为当企业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时,入罪务必审慎。

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民营企业早期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现象的理解与包容。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这些案例的纠错过程启示我们: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审慎、严格划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07 企业名誉权:民营企业的“易碎资产”
在民营企业保护领域,名誉权正成为司法关注的新焦点。

在江苏某船务公司的案例中,因某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两次将其与另一家同名但组织机构代码不同的失信企业混淆,导致该公司银行贷款被拒,产生重大损失。

该平台辩称其数据通过算法技术自动采集,人工干预极少,主观上并无侵犯意图。

法院明确指出:“技术漏洞不该由无辜企业买单,如果算法存在技术瓶颈,平台不能放任权益侵害,而应主动校正、审慎公开。”

这一判决为算法时代民营企业名誉权保护确立了新标准,即技术自动化不能成为推卸核实义务的理由。

08 构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新生态
一个有影响力的判罚,尤其是最高法的改判,将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也将对相关主体产生示范、引导和倒逼作用。

这种影响不仅限于法院系统,还会辐射到国企、民企、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个人的行为模式。

最终,通过一系列这样的判例,将逐步形成一个相关主体平等保护、罪与非罪标准分明、民企被善意对待的生态。

最高法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正在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构建更加清晰的司法保护边界,让“平等保护”不再只是纸面上的原则。

法治进步的痕迹,往往不在宏大的叙事中,而在具体的个案改判里。最高法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正在逐步重塑民营企业的司法生存环境。

一个有影响力的判罚,尤其是最高法的改判,将引导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也将对相关主体产生示范、引导和倒逼作用。

最终,这些判决将共同构筑一个让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的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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